患者因腰疼住院,经过诊疗后双下肢运动及感觉消失,医院却并未及时处理,致患者延误治疗,双下肢不全性截瘫,导致4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胶州医院对患者姜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主要原因过错。据此,该医院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承担80%的过错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32295元。
2022年2月22日,姜先生因腰疼至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胶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姜先生为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2月24日,医院为姜先生实施椎管减压+椎间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当晚,姜先生双下肢运动及感觉消失,告知医院后,院方并未及时处理,随后姜先生下肢严重残疾。
因腰疼求助医院,最终却瘫痪。姜先生认为与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胶州医院延误治疗有关。面对后续的生活不便及长期护理,姜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起诉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85988.2元。
信网了解到,此案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市北法院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对此案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结果载明,姜先生双下肢不全性截瘫,目前已构成4级伤残,需长期护理。而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胶州医院对患者姜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姜先生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为主要原因。
市北法院审理表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患者姜先生提供的就诊记录等,判决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胶州医院对姜先生的医疗行为存在80%过错,赔偿姜先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032295元。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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