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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某养猪场“病死猪”随意丢弃 谁来监管?
日期:
2022-08-19 15:47
来源:
中国民生新闻网
作者:
小雷
点击:
中国民生新闻网8月19日讯 近日,本网接到昌乐县乔官镇庙子官庄村村民的举报电话,说村东朱红路东200米有一养猪场不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常年把病死猪乱扔,不光污染环境还有疫病隐患。
本网调查员17日上午来到乔官镇庙子官庄,在村民指引下来到养猪场。靠近养猪场南门就闻到阵阵臭味,在南门东侧有两个大粪池,虽然边上做了防渗处理,但村民说仍有粪水溢出淹了庄稼地。调查员果然在粪池北侧看到玉米地里的粪水,还有已被“烧死”的玉米苗。
村民领着调查员沿着粪池东侧小路继续向北走,经过一个养鸭棚再向西到养猪场东墙下,看到在树木杂草掩盖下有一个大坑,里面有七八头死猪正在腐烂,臭气熏天令人作呕。村民说这坑底下有死猪,至少十几头。北边还有一个坑,面积比这个坑还大,整个坑里都是已经腐烂成黑臭状态的液体,如果不是坑上面还漂浮着部分猪骨的话,很难分清是粪坑还是死猪腐烂到这个成程度的。村民说这就是养猪场处理病死猪的地方,常年如此就地挖坑往里一扔,什么时候坑满了就盖点土。村民说如果这些死猪是染病死的就应该无害化处理,而不是这样随意挖坑一扔。距离死猪坑不到100米就是个养鸭棚,如果有疫情,这附近的养殖户都要跟着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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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说这么大的坑,而且有六七米深,养猪场也不做一下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有放羊的到此处放羊掉进几只羊去,那是根本不会发现的。要是换成孩子的话后果更是不堪设想。还有可能让违法分子钻了空子。
现在各地疫情防控这么严峻,不要因为病死猪处理不到位,再引起别的疫病传播,那就得不偿失了。希望昌乐县的有关监管部门跟疫情防控部门,加大监察力度,不要因小失大,给老百姓增加不必要的隐患。
国家现在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这不仅是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有效手段,还是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制定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里面详细规定了该如何处理。
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昌乐县乔官镇庙子官庄村东养猪场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也存在着病死猪进入食品链条、污染环境等风险。而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乔官镇庙子官庄村东养猪场应按《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村民们希望曝光后,昌乐县乔官镇政府及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办法》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彻底处理庙子官庄村东养猪场的各种问题,保障村民、养殖户的利益。调查员18日给乔官镇政府打电话告知情况,截止本网发稿前没接到乔官政府任何回复,本网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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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第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规范, 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传播动物疫病。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应当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9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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